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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关于粤房地产权证穗字第0150149189号《房地产权证》遗失声明

来源:荔湾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4-03-26 17:01:15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彭丽君因保管不善,将位于本市越秀区流花路111号大院自编1001栋南301房(属测量2217图14幅44地号)的

粤房地产权证穗字第0150149189号《房地产权证》遗失(灭失),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房地产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公示期: 2024年3月26日至2024年4月16日  

  产权人:彭丽君

  声明人: 彭丽君

  2024年 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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