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狮岭镇新扬村何天就(已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花府集建字[1991]第0112004号)的遗失声明
何天就(已故)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新扬村第十二经济社何天就(已故)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花府集建字[1991]第0112004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继承人):何伯有
2024年6月3日
何天就(已故)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新扬村第十二经济社何天就(已故)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花府集建字[1991]第0112004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继承人):何伯有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