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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关于狮岭镇新扬村何天就(已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花府集建字[1991]第0112004号)的遗失声明

来源:花都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4-06-03 15:02:21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何天就(已故)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新扬村第十二经济社何天就(已故)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花府集建字[1991]第0112004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继承人):何伯有

  202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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