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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关于地号:戊-46、戊-97-④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遗失声明

来源:从化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4-06-21 16:36:2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邹中柱 因保管不善,将从化县龙潭镇新村村顺二队(地号:戊-46、戊-97-④号)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邹中柱

  2024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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