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花山镇新和村邝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花府集建字[90]第010509025号的遗失声明
邝苗 (已故)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山 镇 新和 村 第九 经济社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花府集建字(90)第010509025 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继承人):利忠耀
2024 年 6 月21 日
邝苗 (已故)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山 镇 新和 村 第九 经济社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花府集建字(90)第010509025 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继承人):利忠耀
2024 年 6 月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