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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关于地号:戊-51、戊9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遗失声明

来源:从化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4-07-17 15:26:48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曾炳全因保管不善,将地号:戊-51、戊95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必填):曾炳全

  202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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