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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关于从押备字第20110740《抵押备案证明》遗失作废声明

来源:从化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4-08-02 10:34:08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因保管不善,将位于从化市太平镇广从北路263号(自编5幢3梯)402房的抵押备案证明:从押备字第20110740号的《抵押备案证明》遗失(灭失),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声明该《抵押备案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支行

  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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