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炭步镇华岭村骆宝钊(已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花府集建字[91]第3301003号)的遗失声明
骆宝钊 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 炭步 镇(街)华岭 村第一 经济社的《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证号:花府集建字[91]第3301003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签章):骆友良
2024年8月6日
骆宝钊 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 炭步 镇(街)华岭 村第一 经济社的《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证号:花府集建字[91]第3301003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签章):骆友良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