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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关于炭步镇新太村骆可(已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花府集建字(91)第3004029号)的遗失声明

来源:花都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4-08-13 16:01:39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骆可(已故) 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新太村黄村第四经济社的《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证号:花府集建字(91)第3004029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签章):黄翠英

  202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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