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花东镇元岗村潘新田(已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花府集建字(91)字第022201015号)的遗失声明
潘新田(已故)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镇/街元岗(原可爱村)村 第一 经济社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花府集建字(90)第022201015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继承人):潘卫明、潘卫权
2024年8月29日
潘新田(已故)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镇/街元岗(原可爱村)村 第一 经济社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花府集建字(90)第022201015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继承人):潘卫明、潘卫权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