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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关于花东镇元岗村潘新田(已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花府集建字(91)字第022201015号)的遗失声明

来源:花都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4-08-29 15:34:39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潘新田(已故)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镇/街元岗(原可爱村)村 第一 经济社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花府集建字(90)第022201015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继承人):潘卫明、潘卫权

  202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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