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花东镇竹湖村茹文早(已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花府集建字(91)第02190415号)的遗失声明
茹文早(已故)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镇(街)竹湖村 第四 经济社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花府集建字(91)第02190415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继承人):茹树冲
2024年8月29日
茹文早(已故)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镇(街)竹湖村 第四 经济社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花府集建字(91)第02190415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继承人):茹树冲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