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粤房地权证穗花字第0300034945号《房地产权证》、粤房地他项权证穗花字第0300140437号《他项权利证书》、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13426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的公告
2024年4月19日,申请人持(2023)粤0114执4887号之十《协助执行通知书》向我局申请办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大华二路12号104铺产权的转移登记并注销全部登记事项。
经核查,该产权以黄志涛名义申领了粤房地权证穗花字第0300034945号《房地产权证》,登记字号为花房0362139,以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名义申领了粤房地他项权证穗花字第0300140437号《他项权利证书》、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13426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字号为他证登记字号0136846、0181913。
我局依法已以2024登记03047589核准登记,但粤房地权证穗花字第0300034945号《房地产权证》、粤房地他项权证穗花字第0300140437号《他项权利证书》、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13426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粤房地权证穗花字第0300034945号《房地产权证》,粤房地他项权证穗花字第0300140437号《他项权利证书》、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13426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即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