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粤(2023)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098193号《不动产权证书》和粤(2023)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4971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的公告
2024年4月18日,申请人持(2023)粤01执148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向我局申请办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北兴花都大道杨二村路段置业楼A座114号商铺产权的转移登记并注销全部登记事项。
经核查,该产权以余少华名义申领了粤(2023)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098193号《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字号为2023登记03170247,杨美好名义申领了粤(2023)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4971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字号为2023登记03170247。
我局依法已以2024登记03047233核准登记,但第08098193号《不动产权证书》和第0804971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粤(2023)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098193号《不动产权证书》和粤(2023)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4971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即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