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粤房地权证穗花字第0300034950号《房地产权证》、穗花0300140450号、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证明第08213424号《他项权利证书》作废的公告
2024年4月24日,申请人持(2023)粤0114执4887号之十二《协助执行通知书》向我局申请办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大华二路12号117铺产权的转移登记并注销全部登记事项。
经核查,该产权以黄志涛名义申领了粤房地权证穗花字第0300034950号《房地产权证》,登记字号为花房0362143,以中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名义申领了穗花0300140450、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13424号《他项权利证书》,登记字号为0136846、0181913。
我局依法已以2024登记03049802核准登记,但粤房地权证穗花字第0300034950号《房地产权证》、穗花0300140450、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13424号《他项权利证书》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粤房地权证穗花字第0300034950号《房地产权证》、穗花0300140450、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13424号《他项权利证书》无法收回即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