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粤房地预登穗字第0320076955、032005581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的公告
2024年4月25日,申请人向我局申请办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金港南大街1号1201房产权的转移登记并注销全部登记事项。
经核查,该产权以唐国练、唐国昆名义申领了粤房地预登穗字第032007695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领了粤房地预登穗字第032005581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字号为12预登03326122。
我局依法已以2024登记03050361案核准登记,但 粤房地预登穗字第0320076955、032005581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粤房地预登穗字第0320076955、032005581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即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