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粤房地预登穗字第032005581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的公告
2024年4月26日,申请人持(2023)粤0106执5682号《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向我局申请办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金港南大街1号1201房的预购商品房抵押权注销登记。
经核查,该产权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名义申领了粤房地预登穗字第032005581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字号为12预登03326122。
我局依法已以2024预登03001113案核准登记,但粤房地预登穗字第032005581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粤房地预登穗字第032005581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即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