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穗花0300034935号《房地产权证》、穗花0300140440号《房地产他项权证》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1342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的公告
2024年4月26日,申请人持(2023)粤0114执4887号之十八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向我局申请办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大华二路12号107铺产权的转移登记并注销全部登记事项。
经核查,该产权以黄志涛名义申领了穗花0300034935号《房地产权证》,登记字号为花房0362129,以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名义申领了穗花0300140440号《房地产他项权证》,登记字号为0136846,以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名义申领了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1342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字号为0181913。
我局依法已以2024登记03051004核准登记,但穗花0300034935号《房地产权证》、穗花0300140440号《房地产他项权证》、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1342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穗花0300034935号《房地产权证》、穗花0300140440号《房地产他项权证》、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1342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即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 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