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穗集有(2012)第05001150号《集体土地所有证》作废的公告
位于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何棠下村丰二经济合作社的地块以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何棠下村丰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名义申领了穗集有(2012)第05001150号《集体土地所有证》,登记字号为2012集有05001150。
2024年4月16日,广州市黄埔区龙湖街何棠下村丰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原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何棠下村丰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申请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但穗集有(2012)第05001150号《集体土地所有证》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穗集有(2012)第05001150号《集体土地所有证》即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