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032900号,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032901号《不动产权证书》、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40157号、粤(2022)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1579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的公告
2024年5月11日,申请人持(2024)粤1403执120号之十三《协助执行通知书》向我局申请办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商贸路9号4栋1704房产权的转移登记并注销全部登记事项。
经核查,该产权以严承东、李翠霞名义申领了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032900号、08032901号《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字号为16登记03407627;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名义申领了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4015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字号为16登记03407627;以梅州客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申领了粤(2022)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1579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字号为22登记03047911。
我局依法已以2024登记03055355核准登记,但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032900号、08032901号《不动产权证书》、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40157号、粤(2022)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1579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032900号、08032901号《不动产权证书》、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40157号、粤(2022)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1579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即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 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