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06554号《不动产权证书》、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04263号、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22462号、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0043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的公告
2024年5月14日,申请人持(2023)粤0114执5419号之十一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向我局申请办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三东大道89号地下室负1层584车位产权的转移登记并注销全部登记事项。
经核查,该产权以洪碧惠名义申领了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06554号《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字号为:花房0545077,以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名义申领了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04263号、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22462号、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0043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
我局依法已以2024登记03056630核准登记,但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06554号《不动产权证书》、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04263号、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22462号、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0043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但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06554号《不动产权证书》、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04263号、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22462号、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0043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即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