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11597号《不动产权证书》、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0956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的公告
2024年5月22日,申请人持(2023)粤0106执恢425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向我局申请办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华南路19号102房产权的转移登记并注销全部登记事项。
经核查,该产权以叶伟芬名义申领了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11597号《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字号为花房0549216,以谢旭升名义申领了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0956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字号为他证登记字号0178827 。
我局依法已以2024登记03062000核准登记,但 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11597号《不动产权证书》、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0956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11597号《不动产权证书》、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0956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即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