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穗0320264774《房地产权证》、穗0320108100号《房地产他项权证》、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0358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的公告
2024年5月23日,申请人持(2023)粤0105执恢1045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向我局申请办理位于花都区绿韵街10号2401房产权的转移登记并注销全部登记事项。
经核查,该产权以杨洪友名义申领了穗0320264774《房地产权证》,登记字号为15登记03347901,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名义申领了穗0320108100号《房地产他项权证》,登记字号为15登记03347901 ,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申领了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0358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字号为他证登记字号0219383。
我局依法已以2024登记03063208核准登记,但 穗0320264774《房地产权证》、穗0320108100号《房地产他项权证》、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0358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穗0320264774《房地产权证》、穗0320108100号《房地产他项权证》、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0358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即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