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051621号《不动产权证书》、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38991号、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0116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的公告
2024年6月3日,申请人持(2023)粤0114执恢1273号之三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向我局申请办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安中路3号7栋712房产权的转移登记并注销全部登记事项。
经核查,该产权以周雪贞名义申领了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051621号《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字号为17登记03510683;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名义申领了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3899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字号为17登记03510683;以江航宇名义申领了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0116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字号为0218287。
我局依法已以2024登记03068050核准登记,但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051621号《不动产权证书》、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38991号、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0116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051621号《不动产权证书》、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38991号、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0116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即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 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