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02037号《不动产权证书》和粤(2020)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405918号、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01739号、粤(2020)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06458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的公告
2024年6月4日,申请人持(2023)粤0114执1090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向我局申请办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玫瑰路15号1栋710房产权的转移登记并注销全部登记事项。
经核查,该产权以徐敏珊名义申领了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02037号《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字号为花房0648969,以沈俊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行、深圳市大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义申领了粤(2020)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405918号、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01739号、粤(2020)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06458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字号为20登记03613720、他证登记字号0218767、他证登记字号0237898 。
我局依法已以2024登记03068516核准登记,但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02037号《不动产权证书》和粤(2020)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405918号、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01739号、粤(2020)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06458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02037号《不动产权证书》和粤(2020)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405918号、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01739号、粤(2020)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06458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即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