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045288号《不动产权证书》、粤(2021)广州市不动产权证明第0801563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的公告
2024年6月7日,申请人持(2023)粤0106执恢643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向我局申请办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夏花六路6号8栋2001房产权的转移登记并注销全部登记事项。
经核查,该产权以刘志强名义申领了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045288号《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字号为16登记03443125,以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名义申领了粤(2021)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1563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字号为21登记03032732。
我局依法已以2024登记03068951核准登记,但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045288号《不动产权证书》、粤(2021)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1563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045288号《不动产权证书》、粤(2021)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1563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无法收回即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