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023503号《不动产权证书》、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0209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的公告
2024年6月14日,申请人持(2021)粤0104执25208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向我局申请办理位于花都区花安中路1号13栋807房产权的转移登记并注销全部登记事项。
经核查,该产权以张春英名义申领了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023503号《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字号为17登记03430961,以梁伟民名义申领了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0209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字号为0205309。
我局依法已以2024登记03073064核准登记,但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023503号《不动产权证书》、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0209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023503号《不动产权证书》、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0209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即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 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