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012492号、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012493号《不动产权证书》和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19826号、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13686号、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17328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的公告
2024年6月19日,申请人持(2024)粤0114执158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向我局申请办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镜湖大道2号4区9栋602房产权的转移登记并注销全部登记事项。
经核查,该产权以欧海丰、叶菊芳名义申领了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012492号、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012493号《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字号为16登记03341669,以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黄立明名义申领了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19826号、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13686号、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17328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字号为16登记03341669、他证登记字号0182124、他证登记字号0185008。
我局依法已以2024登记03075423核准登记,但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012492号、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012493号《不动产权证书》和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19826号、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13686号、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17328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012492号、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012493号《不动产权证书》和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19826号、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13686号、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17328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即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