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粤(2020)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15906号《不动产权证书》、粤(2020)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16696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的公告
2024年6月27日,申请人持(2024)粤01执恢11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向我局申请办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建设北路71号1602、1702房(复式)产权的转移登记并注销全部登记事项。
经核查,该产权以刘振涛名义申领了粤(2020)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15906号《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字号为花房0675711,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名义申领了粤(2020)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16696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字号为0246488。
我局依法已以2024登记03079997核准登记,但粤(2020)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15906号《不动产权证书》、粤(2020)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16696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粤(2020)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15906号《不动产权证书》、粤(2020)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16696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即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 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