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粤房地产权证穗字第1050021492号《不动产权证》和粤(2022)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4005254号、粤(2023)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0519号《不动产他项权证》作废的公告
位于白云区增槎路河畔三街13号705房以肖巧兰名义申领了粤房地产权证穗字第1050021492号《不动产权证》,以及粤(2022)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4005254号、粤(2023)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0519号《不动产他项权证》,登记字号为2010登记10119741。
2024年6月28日,我局依据【(2023)粤0103执6169号之三】《协助执行通知书》注销粤房地产权证穗字第1050021492号不动产登记以及粤(2022)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4005254号、粤(2023)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0519号他项权登记的全部登记事项,但粤房地产权证穗字第1050021492号《不动产权证》以及粤(2022)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4005254号、粤(2023)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0519号《不动产他项权证》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粤房地产权证穗字第1050021492号《不动产权证》以及粤(2022)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4005254号、粤(2023)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0519号《不动产他项权证》即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