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016842号、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016843号《不动产权证书》和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1875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的公告
2024年7月5日,申请人持(2023)粤0605执2503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向我局申请办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颐和盛世五街12号1202房产权的转移登记并注销全部登记事项。
经核查,该产权以黄天兰、黎鹏云名义申领了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016842号、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016843号《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字号为17登记03387061,以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名义申领了粤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1875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字号为17登记03387061。
我局依法已以2024登记03084134核准登记,但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016842号、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016843号《不动产权证书》、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1875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016842号、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016843号《不动产权证书》,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1875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即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