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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关于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041953号《不动产权证书》、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证明第08029513、粤(2022)广州市不动产权证明第0801936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的公告

来源:花都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4-07-18 11:14:2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2024年7月18日,申请人持(2023)粤0114执12159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向我局申请办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镜湖大道18号怡景阁2栋1406房产权的转移登记并注销全部登记事项。

  经核查,该产权以魏献艳名义申领了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041953号《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字号:17登记03457924;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名义申领了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29513号、粤(2022)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1936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字号分别为17登记03457924、22登记03061922。

  我局依法已以2024登记03094734核准登记,但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041953号《不动产权证书》、(2017)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29513号、粤(2022)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1936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041953号《不动产权证书》、(2017)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29513号、粤(2022)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1936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无法收回即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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