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粤房地产权证穗字第0950212313号《房地产权证》作废的公告
天河区华景路174号304房以胡毅明,刘萍名义分别申领了粤房地产权证穗字第0950212313号,粤房地产权证穗字第0950212312号《房地产权证》,登记字号为2015登记9017038。
2024年07月18日,刘萍申请单方办理析产登记,需收回原房地产权证,但粤房地产权证穗字第0950212313号《房地产权证》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粤房地产权证穗字第0950212313号《房地产权证》即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