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14497号《不动产权证书》、粤(2020)广州市不动产权证明第0821448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的公告
2024年7月19日,申请人持(2024)粤0114执1号之三《协助执行通知书》向我局申请办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108号9栋2003房产权的转移登记并注销全部登记事项。
经核查,该产权以辛彩阁名义申领了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14497号《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字号为花房0640098;以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名义申领了粤(2020)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1448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他证登记字号:0244505。
我局依法已以2024登记03095128核准登记,但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14497号《不动产权证书》、粤(2020)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1448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14497号《不动产权证书》、粤(2020)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1448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无法收回即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