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226582号、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22657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的公告
越秀区大南路2号2714房、越秀区大南路2号2707房以中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名义申领了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226582号、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22657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字号为2016登记1054754、2016登记1054747。
2024年07月17日,我局依据(2024)粤01执恢45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注销2016登记1054754、2016登记1054747的不动产权证书及涂销其抵押登记,但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226582号、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22657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226582号、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22657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即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