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24012号《不动产权证书》、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1562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的公告
2024年8月2日,申请人持(2023)粤06执1497号之四《协助执行通知书》向我局申请办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保利城三街20号产权的转移登记并注销全部登记事项。
经核查,该产权以辛磊名义申领了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24012号《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字号为花房0412697,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名义申领了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1562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字号为0183695。
我局依法已以2024登记03104933核准登记,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24012号《不动产权证书》、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1562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24012号《不动产权证书》、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1562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即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