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粤(2022)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001865号《不动产权证书》、粤(2022)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01381号、粤(2022)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2905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的公告
2024年8月13日,申请人持(2024)粤0114执471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向我局申请办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都大道中131号9区9栋2004房产权的转移登记并注销全部登记事项。
经核查,该产权以刘思云名义申领了粤(2022)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001865号《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字号为22登记03007662;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名义申领了粤(2022)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0138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字号为22登记03007662;以张梅芳名义申领了粤(2022)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2905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字号为22登记03078765。
我局依法已以2024登记03109083核准登记,但粤(2022)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001865号《不动产权证书》、粤(2022)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01381号、粤(2022)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2905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粤(2022)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001865号《不动产权证书》、粤(2022)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01381号、粤(2022)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2905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即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 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