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花房预登字(2000年)第99100-003号《商品房预售备案证明书》、花房按登字(2000年)第99100-003号《按揭购房备案证明书》作废的公告
2024年8月16日,申请人向我局申请办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凤华路19号904房产权的转移登记并注销全部登记事项。
经核查,该产权以陈参聪名义申领了花房预登字(2000年)第99100-003号《商品房预售备案证明书》,以中国建设银行花都市支行名义申领了花房按登字(2000年)第99100-003号《按揭购房备案证明书》。
我局依法已以2024登记03112939案核准登记,但花房预登字(2000年)第99100-003号《商品房预售备案证明书》、花房按登字(2000年)第99100-003号《按揭购房备案证明书》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花房预登字(2000年)第99100-003号《商品房预售备案证明书》、花房按登字(2000年)第99100-003号《按揭购房备案证明书》即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