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13784号《不动产权证书》、粤(2021)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1454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的公告
2024年8月26日,申请人持(2024)粤0114执70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向我局申请办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秀全大道31号之一109商铺产权的转移登记并注销全部登记事项。
经核查,该产权以蔡永东名义申领了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13784号《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字号为花房0658677,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名义申领了粤(2021)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1454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字号为21登记03027705。
我局依法已以2024登记03119882核准登记,但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13784号《不动产权证书》、粤(2021)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1454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2019)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13784号《不动产权证书》,粤(2021)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1454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即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