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67394号《不动产权证书》、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4686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的公告
2024年8月28日,申请人持(2024)粤0106执恢191号向我局申请办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荔红南路阅河二街6号1702房产权的转移登记并注销全部登记事项。
经核查,该产权以方扬景名义申领了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67394号《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字号为花房0623950,以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名义申领了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4686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字号为0201574。
我局依法已以2024登记03123851核准登记,但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67394号《不动产权证书》、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4686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67394号《不动产权证书》、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4686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即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