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所有证书作废公告(炭步镇石湖村)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废止。
公告单位: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5日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废止。
序号 | 集体土地所有证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地号) | 不动产 坐落 | 备注 |
1 | 穗集有(2012)第03011997号 | 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石湖经济联合社 | 集体土地所有权 | 440114007052JA00030W00000000 | 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石湖村 | 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石湖经济联合社所属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证》证号:(穗集有(2012)第03011997号)发证面积为6988平方米(椭球面积),现依据巴江河北一地块用地指界图,相关村社会议上三份之二村民代表一致表决通过,面积6988.54平方米(平面面积)实属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石湖坎头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注:原土地证发证面积是椭球面积,现宗地的发证面积是平面面积),请权利人到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分局办理领取新证手续(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5号之一,电话 020-86833094 ) |
公告单位: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