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粤(2023)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7017119、07017120号《不动产证登记证明》作废的公告
位于番禺区钟村街汉兴东路95号1号楼2梯501房以刘志达名义申登领了粤(2023)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7017119号《不动产证登记证明》,粤(2023)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7017120号登记字号为23预登02002982号。
2024年09月13日,该房屋产权人刘志达请办理增量房转移登记、抵押权首次登记,需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证明,但原粤(2023)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7017119号和粤(2023)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7017120号《不动产证登记证明》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粤(2023)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7017119号和粤(2023)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7017120号《不动产证登记证明》即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