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017324、08017325号《不动产权证书》、粤(2021)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23990、08024448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的公告
2024年9月13日,申请人持(2024)粤0114执139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向我局申请办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银松五街3号1304房产权的转移登记并注销全部登记事项。
经核查,该产权以杨俊富,黄年春名义申领了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017324、08017325号《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字号为17登记03402462,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名义申领了粤(2021)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23990、08024448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字号为21登记03049627、03050383。
我局依法已以2024登记03131827核准登记,但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017324、08017325号《不动产权证书》、粤(2021)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23990、08024448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017324、08017325号《不动产权证书》,粤(2021)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23990、08024448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即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