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14670号《不动产权证书》、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0351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的公告
2024年9月19日,申请人持(2024)粤2072执恢79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向我局申请办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都永发路6号35栋1402房产权的转移登记并注销全部登记事项。
经核查,该产权以田园园名义申领了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14670号《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字号为:花房0640253,以吴国华申领了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0351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他项登记字号:0219316。
我局依法已以2024登记03133074核准登记,但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14670号《不动产权证书》、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0351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14670号《不动产权证书》、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0351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即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 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