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9217892号《不动产权证》、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9207905号、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920667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的公告
位于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河滨北路金裕街14号房的房产,以黄英杰名义申领了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9217892号《不动产权证书》,以谭秋梅、刘文坤名义申领了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92079055号、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920667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
2024年9月23日,我局已依据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24)粤0117执恢5号之三《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核准登记,并注销上述《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的全部登记事项,但无法收回上述《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上述《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即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公告期:2024年9月23日至10月15日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从化区分局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