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11330号《不动产权证书》和粤(2021)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11962号、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1138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的公告
2024年9月23日,申请人持(2024)粤0104执475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向我局申请办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龙珠路32号7栋701房产权的转移登记并注销全部登记事项。
经核查,该产权以曾剑华名义申领了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11330号《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字号为花房0656699,以桑晓靖名义申领了粤(2021)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1196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字号为21登记03022039,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名义申领了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1138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字号为他证登记字号0226038。
我局依法已以2024登记03133588核准登记,但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11330号《不动产权证书》、粤(2021)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11962号、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1138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11330号《不动产权证书》,粤(2021)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11962号、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1138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即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