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047073号《不动产权证书》和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1858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的公告
2024年9月27日,申请人持(2024)粤01执恢28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向我局申请办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观明路8号19栋703房产权的转移登记并注销全部登记事项。
经核查,该产权以詹益琴名义申领了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047073号《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字号为18登记0345922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名义申领了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1858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字号为18登记03459221。
我局依法已以2024登记03138327核准登记,但第08047073号《不动产权证书》和第0801858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047073号《不动产权证书》和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1858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即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