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24427号《不动产权证书》和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4250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的公告
2024年10月9日,申请人持(2024)粤0114执66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向我局申请办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平步大道中131号5区1栋1601房产权的转移登记并注销全部登记事项。
经核查,该产权以甘耀宗名义申领了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24427号《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字号为花房0598887,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名义申领了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4250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他项登记字号为0197628。
我局依法已以2024登记03140962核准登记,但上述08224427号《不动产权证书》和0824250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24427号《不动产权证书》和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4250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即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