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穗花0300201023号《房地产权证》、穗花0300173299号《房地产他项权证》、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1104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的公告
2024年10月14日,申请人持(2024)粤0111执747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向我局申请办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合成南路5号4栋301房产权的转移登记并注销全部登记事项。
经核查,该产权以陈肇甫名义申领了穗花0300201023号《房地产权证》,登记字号为花房0569414,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环城支行名义申领了穗花0300173299号《房地产他项权证》,登记字号为他证登记字号0164218,以马翔名义申领了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11043号,登记字号为他证登记字号0225786。
我局依法已以2024登记03145967核准登记,但穗花0300201023号《房地产权证》、穗花0300173299号《房地产他项权证》、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1104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穗花0300201023号《房地产权证》、穗花0300173299号《房地产他项权证》、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1104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即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