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09732号《不动产权证书》和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0634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的公告
2024年10月16日,申请人持(2024)粤0114执261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向我局申请办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大道东1号11栋1005房产权的转移登记并注销全部登记事项。
经核查,该产权以邱毅良名义申领了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09732号《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字号为花房0635876,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行名义申领了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0634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字号为他证登记字号0209084。
我局依法已以2024登记03145937核准登记,但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09732号《不动产权证书》、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0634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09732号《不动产权证书》,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0634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即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