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47496号《不动产权证书》、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002441号、粤(2020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13908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的公告
2024年10月31日,申请人持(2024)粤0103执399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向我局申请办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镜湖大道18号雅云阁2栋302房的转移登记并注销全部登记事项。
经核查,该产权以李雄名义申领了(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47496号《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字号为花房0501476,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龚炳健名义分别申领了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00244号、粤(2020)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13908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字号为他证登记字号0217543、0243944 。
我局依法已以2024登记03157685核准登记,但(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47496号《不动产权证书》、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00244号、粤(2020)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13908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47496号《不动产权证书》,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00244号、粤(2020)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13908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即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