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粤房地证穗花字第0300081671号《房地产权证》和粤房地他项权穗花字第00737004号《房地产他项权证》作废的公告
2024年11月15日,申请人持(2024)粤0114执恢67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向我局申请办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平步大道中131号5区5栋204房产权的转移登记并注销全部登记事项。
经核查,该产权以李志金名义申领了粤房地证穗花字第0300081671号《房地产权证》,登记字号为花房0401126,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名义申领了粤房地他项权穗花字第00737004号《房地产他项权证》,登记字号为他证登记字号0095990。
我局依法已以2024登记03163981核准登记,但粤房地证穗花字第0300081671号《房地产权证》、粤房地他项权穗花字第00737004号《房地产他项权证》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粤房地证穗花字第0300081671号《房地产权证》、粤房地他项权穗花字第00737004号《房地产他项权证》即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11月18日